为了缩水药品虚高价格,多年来,政府一直用行政刚性手段在全国推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 以行政“捆绑”手段将庞大的公立医院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药品消费方,与药企“谈判”对其药品压价降价。
说实话,政府“集中招标”也的确对部分药品虚高价格起到了“缩水”作用,特别是在“药占比”“抗占比”以及后来推行的公立医院药品“零加价”和目前正在实行的控制医用高耗材占比等政府行政手段干预下,患者医疗消费中的医药支付量有了一些减少。但是,“集招”在降价的同时也使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及使用出现一些异常现象,不但影响医疗的正常开展与运营,更令人担忧甚至有些恐惧的是出现了部分药品短缺、断供甚至消失,让一些疾病无法规范进行,影响了部分人群的生命健康!
那么,药品断供原因来源在哪里?是什么给它“保驾护航”?该怎样整改才会从根本上解决药品短缺断供?
药品短缺,原因是消费市场疲软,特别是原料药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在国家放开价格后漫天要价,增加制药企业成本,加上不断加大压价力度,药品中标价极低,因此药企只能放弃已经到手市场,加上配送取值低等,于是药物短缺随即而出。7~9月份辽宁省短缺药品达49个、2药企断供被罚,目前仍有5种药品处于短缺状态。
因此有专家说,市场总体容量小、生产成本高、产品中标价格低、没有原料药而停产。但也有专家对此有更深的剖析,他们说这是“集招”问题,部分集采中标产品价格过低,并不是药品的合理市场价格,包括药企和集采机构,其中都有玄虚,以此导致造成药企断货的原因。
“集招”建立了两大管制,药品管制和价格管制,医院只能以中标价格采购确定厂家的品种,非中标品种即使价格便宜、质量更好,也不能采购,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推动谈判药品价格降低是“集采”职能。但现实中,政府“集招”“集采”外,又出现了带量采购“二次议价”,又遭“宰割”。 部分省地不再强行单一靠“集中招标采购”管理药品,比如福建没有统一采购、使用周期,给予医疗机构较大的自主权利,随时选择厂家、品规、包装并自行议价,获取利润,蒲田、漳州、宁德、厦门、龙岩五个片区均已二次议价。
为什么这样做?既然政府集采有了统一价格,为什么医疗机构还要二次与药企谈判降价?这分明说明集采中标价格仍有“水分”,这说明“集中招标”机制及价值值得怀疑。
今年6月,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9部委便联合发布《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推动理顺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为此辽宁、广东提出对短缺药供应保障实行分类精准施策,利用网络平台,通过联合议价来解决因分散议价导致的短缺问题,目前至少有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发布了实施方案。
而“按需而设、为用而采”,药品运营以市场为主导,政府将主要精力用到加强药品质量与市场管理上,才是“三医联动”的最佳选择,实际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量价挂钩”采购原则已经明示药品采购可以“二次议价”。这其实折射既往刚性行政“集招”制度存在弊端!安徽省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药品采购管理的通知,默认三级医院有权进行二次议价。目前,安徽、福建、浙江、陕西、河南、湖北、重庆、上海、湖南、宁夏等省份都在积极试点“二次议价”,因此有业内专家断言,“二次议价”一定会放开,也就是说,“集招”该下岗歇歇了!
多少年对于药品价格管制的实践已经证明,集中招标不行了,二次议价严重影响企业的研发、创新,导致很多用量大、疗效确切、品质优良的药品被迫退出市场,严重影响百姓的用药安全。
而实际上,省级“集招”也有违《招标法》相关内容。《招标法》要求招标机构必须有招标总量,然后才能招标并有价格出台,最终以招标价格供给。但省政府集采机构本身只是政府近几年才设立的一个机构,它不是医疗机构,没有药品使用及消费职能,因此目前省级药品集采,其实就是政府行政压价,没有周全考虑参加招标药品的实际使用价值,一味在压低价格上做文章,以致于出现部分企业弃标或中标但药品缺货、断供等异常现象。按理说,一个医疗机构购进什么药品,以什么样的价格购进都应该不是政府的事。
笔者认为,不管“二次议价”还是“三次议价”,其根源在于“集招”与“市场成交价”有差距,已经影响了药品研发生产与合理流通,因此,不要再责怪“二次议价”对不对,该不该,医药改革的高层设计者们应思考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弊端及今后的存在价值。
医疗机构试图用“二次议价”与企业进行带量谈判继续压低药价,其中“量价挂钩”成为医疗机构的压价杀手锏,而政府又下达死命令,用“两票制”压缩医药运营中间环节,降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笔者认为,这是尊重市场主体权利及市场交易规则,但也是对集采的变相否定及否认!既然可以“二次议价”及必须“两票制”,那么,为什么政府不对药品生产成本进行核算,通过核准和认定药品出厂价,为药品流通“两票制”打前站?只要药品有了合理厂价,加上配送费,医疗机构不就能够享受合理价格的药品供给了么?
对此,有专家建议实行生产企业报价制,政府不能再“九龙治水”,要善于运用政府与市场两种手段,核心是放权,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放弃政府对医疗机构可用什么药,不能用什么药,必须以什么样的价格购药等管制,把精力主要放在管好药品质量、打击商业贿赂和医保支付上来,让真正的市场主体,也就是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市场地位得到尊重,发挥作用。
而不再将“集中招标采购”作为药品进入公立医院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必须关卡,给药企与医院、医保一个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医药运作平台,就不失一个好的药采制度,这不但能使三者能共同享受合理的药品价格,又能使病人治疗得到充足的、价格合理的药品供应,不再出现或大大减少药品短缺、断供现象的发生。
所以,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及专家,该考虑“集招”下岗的事了,至少需要对“集招”进行彻底改革,否则,它有可能成为药品继续断供、短缺的导火索、发源地或人为保驾!(来源:医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