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关于规范医用耗材委托配送协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23 09: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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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关于规范医用耗材委托配送协议的通知
包药采发〔2018〕3号
各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新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内药采中心字〔2017〕101号)文件要求,医用耗材新系统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展网上采购工作,新系统对医用耗材产品数据进行了整合和规范,为了保障医用耗材新系统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各类医用耗材配送关系核验工作,满足我市医疗机构临床需求,现将医用耗材委托配送协议要求如下:
一、各类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需严格按照《关于办理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配送关系的通知》(包药采发2016[40]号)文件规定,每月5日办理配送协议核验工作。
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需在系统中先建立配送关系,再将纸质委托配送协议递交到我中心,才能给予系统中核验配送关系,只有核验通过的配送关系,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采购。
三、医用耗材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在医用耗材旧系统已经建立配送关系,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在新系统重新建立配送关系,并递交纸质委托配送协议:
(一)已建立配送关系,未递交纸质委托配送协议的;
(二)已建立配送关系并递交纸质委托协议,配送关系未核验的;
(三)已建立配送关系并递交纸质委托协议,配送关系显示核验未通过的。
四、各类医用耗材纸质委托配送协议严格按照新版《包头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委托配送协议》(见附件)签订,其中医用耗材分类必须在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第二批低值医用耗材、第三批骨科植入类医用耗材、第四批非血管介入类和口腔类医用耗材中选填一项,产品明细表所填写内容要与系统中建立的产品信息一致,方可进行核验配送关系,如纸质委托协议所附产品与系统中建立配送关系产品不符的不予核验。
五、纸质委托配送协议签订需加盖甲、乙双方公章,所附产品明细表也需加盖双方公章(页数多的可盖骑缝章),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递交我中心一份,未加盖甲、乙双方公章原印章的协议一律不予接受。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
2018年1月22日
附件一:包头市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挂网产品委托配送协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