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建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医保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0 16: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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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管理局,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开展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结果全省共享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47号)规定, 我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第一批共享结果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为做好医用耗材的医保结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购平台挂网的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属于附件所列除外内容范围的,统一采用新编H码进行医保结算,不属附件范围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除外内容编码进行医保结算。各级医保管理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新编H码本地化设置,并于10月15日启用新编H码进行结算。2016年以前发布的H码将与新编H码并行。
二、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仍按现有政策执行。
三、医用耗材新编H码将根据耗材挂网信息更新、医用耗材分类完善等进行动态调整。新编H码以福建省药械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平台挂网的数据为准,请各相关单位关注平台数据变化,及时持数字证书或账号登陆采购平台查看和下载更新情况。
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8日
文章来源:http://www.fjylbz.gov.cn/med/rest/med/postDetailed.htm?postId=631395ae-a379-4948-86bc-df8ce2003928&type=zxwj
医用耗材新编H码除外内容表.xls